簡瑞夆的理想家~~建築物變更起造人須報契稅

建築物變更起造人須報契稅











依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

賣、交換、贈與、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

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
該處進一步表示,建築物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,雖不必申報

繳納契稅,可是於建造完成,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,一定

要記得向房屋所轄之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;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

者,每逾三日,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ㄧ的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

稅額為限,但不得逾新台幣一萬五千元。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

報或短報契稅,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,除應補繳稅額外,並加處

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,因此,籲請納稅人注意申報時限

,以免受到處罰。

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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